2007年12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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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期到后可否要求房东补偿装修款
孙赟峰

    李小姐问:2005年,我在市区租了一间店面,从事服装销售,在征得房东同意后我花钱对店面进行了装修,铺设地板、地砖、钢化墙面等,一共花去十多万元。今年12月租约到期,我不想再继续租下去了,请问我的装修费用可以向房东要求适当补偿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你装修租赁房屋,属于添附行为,铺设地板、地砖、钢化墙面等永久性装修形成添附中的附合情形。所谓添附中的附合,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,其中一物附合于他物并成为他物的重要成分而无法分割,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。若强行要求附合行为人拆除附合物,显然是有违民法中的“公平合理原则”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86条规定: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,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,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,按约定办理;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,能够拆除的,可以责令拆除;不能拆除的,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;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。因此,你可以要求房东就装修部分进行折价补偿。